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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總統賴清德?拆解藍白提案的四大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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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彈劾總統賴清德?拆解藍白提案的四大荒謬
民進黨說,假彈劾救不了台灣,拖預算傷的卻是整個國家。(圖/翻攝自民進黨臉書)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藍白陣營提案通過啟動彈劾賴清德總統的程序,民進黨立委范雲說,政治攻防我們見多了,但把「彈劾」當成政治手段,恐怕是完全搞錯了彈劾的憲政意義。

民進黨說,假彈劾救不了台灣,拖預算傷的卻是整個國家。(圖/翻攝自民進黨臉書)
民進黨說,假彈劾救不了台灣,拖預算傷的卻是整個國家。(圖/翻攝自民進黨臉書)

范雲表示,要彈劾總統?先把法條看完再來談:拆解藍白提案的四大荒謬;依據《憲法訴訟法》,彈劾案通過後必須聲請憲法法庭審理,是實質的「法律訴訟」。如果藍白連起訴書的證據都湊不齊,就只是一場浪費國家資源的政治作秀。

范雲表示,要彈劾總統?先把法條看完再來談:拆解藍白提案的四大荒謬。(圖/翻攝自范雲臉書)
范雲表示,要彈劾總統?先把法條看完再來談:拆解藍白提案的四大荒謬。(圖/翻攝自范雲臉書)

范雲分析,從法理的四個層次,來看看藍白這份提案有多荒謬:

一、搞錯性質:彈劾不是「政治投票」,而是「憲法訴訟程序」

很多人搞不清楚罷免與彈劾。

👉罷免處理的是政治責任:做得好不好、民意要不要換人。

👉彈劾處理的是法律責任:必須指出公職者有重大違憲或違法行為,並說明為何需要「解職」這種最重的憲政制裁。

藍白目前提出的理由是什麼?根據傅崐萁、羅智強、林沛祥、黃國昌等60人的提案:

「指揮授意行政院長卓榮泰濫編預算」「造謠抹黑」「放任台積電赴美投資」「出賣台灣關鍵產業的未來」???

請問具體違反哪一條法律??藍白一條都講不出來,在憲法法庭上根本毫無意義。

二、搞錯對象:不敢提倒閣,拿總統來轉移焦點?

藍白宣稱,這次爭議的導火線是行政與立法的衝突(如財劃法、不副署)。

我國《憲法》第 37 條設計了「副署制度」,行政院長擁有副署權,也因此行政院長必須對通過法案負責。

如果立法院對行政決策不滿,憲法增修條文也設計了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倒閣)」作為制衡工具。

而藍白捨棄正規的憲法工具不用,反而跳過行政院長直接彈劾總統,繞了一大圈還走錯路,是政治責任歸屬的錯位。

難道是不敢倒閣解散國會,只好拿總統出來轉移焦點?

范雲表示,要彈劾總統?先把法條看完再來談:拆解藍白提案的四大荒謬。(圖/翻攝自范雲臉書)
范雲表示,要彈劾總統?先把法條看完再來談:拆解藍白提案的四大荒謬。(圖/翻攝自范雲臉書)

三、搞錯邏輯:指控總統「太守法」所以要彈劾?

這提案最令人困惑的是,案由寫到:「對賴清德總統拒絕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嚴重違憲失職行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賴清德提出彈劾案。」

藍白自己說,針對財劃法修法「行政院長選擇不副署」,下一句接著指控「總統公然違憲拒絕公布」。

根據《憲法》第 37 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在行政院長尚未副署前,總統依法是無法公布法律的。

在此前提下,如果賴清德總統在沒有院長副署的情況下強行公布,那才叫真正的「違憲」!

然而,這份彈劾案的核心邏輯竟然是:「因為總統遵守了憲法程序(未副署不公布),所以我們要彈劾他違憲。」

拿守法當作違法的罪狀,不只是政治作秀,更是對憲法常識的公然踐踏!

四、搞錯戰場:既想彈劾又否定憲判字,陷入雙重矛盾。

這兩件事在邏輯上是完全互斥的:

如果不承認114憲判字第1號:那就要依據藍白認定的「新法」門檻,大法官審理人數需要至少 10 位。但現況大法官人數不足,憲法法庭根本開不起來,彈劾案送進去也是直接卡死。

如果想要彈劾案能被審理:那就必須承認現有的憲法法庭運作合法,也就是要承認「114年憲判字第1號」有效,接受舊法的人數計算。

范雲直言,藍白現在是「既要用憲法法庭殺敵,又要說憲法法庭無效」。這種「自相矛盾」的操作,證明了這場彈劾案從頭到尾就不是為了憲政秩序,而是一場模糊焦點的政治作秀。

 

相關法條參考

【關於總統公布法律之程序】

《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關於彈劾總統之要件】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 52 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關於不信任案(倒閣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關於憲法訴訟法之修法】

現行條文(法院可運作):

《憲法訴訟法》第4條(現行):

「本法所稱大法官現有總額,係指實際在任之大法官人數。」

(註:目前8人即為總額,可合法開庭審理。)

藍白版新修法(法院遭癱瘓):

《憲法訴訟法》第4條(藍白修正版):

「本法所稱大法官現有總額,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之大法官人數。」

(註:將人數強制鎖定為15人。在目前僅8人在任下,無法達到10人開庭門檻,憲法法庭癱瘓,彈劾案一同被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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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12.28 12: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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