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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雇主、仲介不得扣留移工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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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雇主、仲介不得扣留移工護照
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因應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根據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承諾,3年內要落實製造業、漁撈業雇主支付移工海外招募費及相關費用,落實公平招募。因此,勞動部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接軌國際勞工組織(ILO)公平招募倡議及強迫勞動11項指標等國際規範,並經今天行政院會審議通過。

根據發言人李慧芝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在院會中表示,為健全我國就業服務的體制,落實國際公約內容,讓我國的產品在全球供應鏈的信任度更加提升,勞動部這次修正《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或是仲介在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情事,違者將有相關的罰則。

卓榮泰並表示,這項修法更能確保勞工持有證明文件的自主權,強化勞動權益的保障,讓本國勞工朋友以及外籍移工都能夠安心就業。卓榮泰表示,提升勞動人權保障是國際趨勢,也是普世價值,相信朝野各界都有所共識,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來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修正草案明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等情事。另也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等情事。

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法後,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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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09 14: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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