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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社工「公務車」猥褻輔導少女 下場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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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社工「公務車」猥褻輔導少女 下場曝
新竹縣一名社工利用職務機會,6次猥褻所輔導的少女。(圖為示意圖非受害者/翻攝自網路)

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縣一名社工利用職務機會,6次猥褻所輔導的少女。(圖為示意圖非受害者/翻攝自網路)
新竹縣一名社工利用職務機會,6次猥褻所輔導的少女。(圖為示意圖非受害者/翻攝自網路)

新竹縣一名陳姓社工利用職務之便,不僅與受輔導的14歲少女小美(化名)發展成「婚外情」禁忌戀,甚至還駕駛「公務車」載小美到停車場猥褻。案經庇護所社工察覺異狀後通報警方,全案才因此曝光。新竹地院法官痛批陳男嚴重破壞社工形象,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

判決書指出,陳男自2022年起擔任兒保社工,原本應該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前線,負責守護受害少年,沒想到他竟在2024年8月接手小美的個案後,動起歪心思。他兩度駕駛縣府公務車,載著小美到桃園、新竹等地的停車場,在車內對少女進行猥褻。

不僅如此,同年9月他更變本加厲,3度騎車載小美到旅館及公廁發生性行為,地點遍及公共場所與私人空間,行徑十分大膽。誇張的是,陳男還引誘小美交換「私密照」回傳互看。

這起案件直到庇護所社工發現小美手機對話內容極度異常,直覺有異狀通報警方後,才揭穿這名專業社工的真實面目。

雖然新竹縣政府在審理中主張陳男是「違反少女意願」強制性交,但法官在調查時發現,小美的桌曆上曾親手寫下「戀(愛心符號)1個月」,甚至還寫過「辛苦了、愛你呦」等情書給陳男,加上私密照片中少女神情自然,認定兩人當時互動如同情侶,屬於「合意」範疇,並非遭脅迫。但因少女未成年,仍觸犯妨害性自主相關法律。

法官在判決中嚴詞指責,陳男身為專業社工,本應扮演保護者角色,卻為了一己私慾摧毀社工專業形象,儘管陳男在庭上坦承犯行並透過律師爭取緩刑,但法官認為他知法犯法、情節重大,且受害少女完全沒有調解意願,最終依法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作案手機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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