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早餐也要注意食安。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10)日公布「115年早餐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成果」,稽查239家早餐餐飲業者、276件食材中有9違規,包括拉亞漢堡北市莊敬店,使用重組肉現場未標示與規定不符;早安美芝城北市忠順店,業主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都遭北市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裁處3萬元。
現代人生活步調加快,民眾對餐飲便利性的需求持續提升,早餐多以外購或外食為主。為強化餐飲衛生管理並確保食品安全,食藥署日前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115年早餐餐飲業稽查專案」,總計稽查239家早餐餐飲業者並抽驗276件成品及相關食材,整體抽驗合格率為99.6%。


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主任魏任廷說明,本專案相關查核結果,其違規情事已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一、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保存來源文件、定型化契約等查核有缺失事項者,經限期改正後均複查合格;另查獲3家業者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及1家業者貯放逾期食品。
二、4家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查有未標示重組肉、牛(豬)肉原料原產地及鮮奶茶品名標示不符規定。三、抽驗現場供應即食餐食(含沙拉類)、飲品、冰品等食品檢驗衛生標準、辛香料調味醬檢驗防腐劑、米麵濕製品檢驗邦克列酸等,其中1件飲料未符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應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將違反食安法第13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提供之食品,應依相關公告事項辦理標示,未標示將違反食安法第2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倘標示不實將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5條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業者製備流程應符合衛生安全,倘供應飲品不符衛生標準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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