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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留指紋被認定詐欺犯 二審無罪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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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留指紋被認定詐欺犯 二審無罪原因曝光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單就指紋定罪「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圖/資料照片)

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單就指紋定罪「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圖/資料照片)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單就指紋定罪「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圖/資料照片)

李姓男子日前赴被害人台南住處取款492萬餘元,落網後檢警向上追查,發現付款收據上頭,出現吳姓男子的指紋,因而將其列為同案被告,並進一步查出吳男疑負責準備「偽造單據」與「假工作證」,一審吳男被依詐欺罪判刑二年,併科罰金一萬元。吳男不服判決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理由是「證據不足」。全案可上訴。

李姓男子負責擔任詐騙集團車手,112年10月30日,依照指示前往被害人家取款492萬5874元,得手後再依照指示將這筆鉅款放在某快速道路匝道下方的空地,由其他成員收走,從頭到尾都沒有與任何人接觸。

檢警在「付款收據」上發現一枚指紋,進一步追查到吳姓男子的指紋,而在案發後一個多月後,吳男又因為捲入其他詐騙案,且當時身上查獲偽造工作證,因而一審法官認定,吳男在主觀上有參與犯罪意圖,非偶然捲入,一審依詐欺罪判處李男二年十月,併科罰金12萬元,吳男則遭判二年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吳男不服判決上訴,台南高分院重新審理,法官認為雖然現場留有被告之指紋,但單憑此一跡證,尚無法證明被告確實犯罪行為,採取「證據裁判原則」,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故撤銷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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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6.17 13: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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