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腥夫連劈3女!小四認錯元配仍慘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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腥夫連劈3女!小四認錯元配仍慘敗訴
法官認為,無論法律或憲法上都沒有明確規範「配偶權」,是否構成民事上的「重大侵權」有待商榷。(示意圖/PIXABAY)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法官認為,無論法律或憲法上都沒有明確規範「配偶權」,是否構成民事上的「重大侵權」有待商榷。(示意圖/PIXABAY)
法官認為,無論法律或憲法上都沒有明確規範「配偶權」,是否構成民事上的「重大侵權」有待商榷。(示意圖/PIXABAY)

 

澎湖人妻小婷(化名)不滿結婚20年的丈夫阿偉(化名)同時與3名女子發展婚外情,憤而向法院提告,向丈夫及3名外遇對象合計求償300萬元。雖然其中「小四」當庭認錯並表達賠償意願,但法官認定「配偶權並非法律明文保障權利」,加上通姦已除罪化,最終判決元配全盤皆輸,還得自行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判決指出,小婷與阿偉於2003年結婚並育有2女,近年婚姻亮紅燈。小婷指控,丈夫自2024年5月起周旋於3女之間,先與「小三」小蓉同遊新疆;後與「小四」小萱在住處同居,甚至將元配衣物給對方穿;隨後又經小萱介紹認識「小五」小君,兩人徹夜打麻將並有不尋常的股票代付款往來。小婷認為婚姻遭嚴重破壞,向4人各求償100萬元,共計300萬元。

法庭審理時,被告各執一詞,阿偉辯稱雙方已分居5年,婚姻名存實亡,且相關事件發生於離婚訴訟後,否認侵權。小蓉辯稱同遊新疆僅提供「情緒支持」;小君則強調雙方僅是朋友與借貸關係,唯獨「小四」小萱坦承曾與阿偉同居並發生多次性行為,對小婷感到愧疚,並表達願意以15萬元和解賠償。

然而,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原告是以「配偶權」受損為由求償,但依現行法律見解,「配偶權非憲法及法律上權利」,法官進一步說明,台灣通姦罪已除罪化,婚姻忠誠義務的違反是否構成民法上「情節重大」侵權,在實務上仍具高度爭議。

澎湖地院最終審結,駁回小婷的全部求償及假執行聲請。元配不僅未能取得任何賠償金,還必須自行承擔此案的所有訴訟費用,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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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6.19 01: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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