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彰化報導

今(2026)年4月,彰化一名陳姓男子遭警方攔查,發現他疑似酒後騎機車,且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並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事後全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查看秘錄器畫面,發現陳男當時僅坐在車上以雙腳撐地滑行移動,但機車引擎並未發動,未構成「騎乘行為」,最終判刑無罪。
據判決書指出,今年4月時,陳男在員林市某餐廳用餐後準備離開,當時陳男跨坐在機車上、載有1名乘客,期間以腳踩地方式滑行移動至路邊,過程中遭員警發現並上前攔查。
由於員警認為陳男疑似有騎乘行為,對其進行酒測後酒測值達0.25毫克,後續便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全案審理時陳男辯稱,當時機車並未發動,只有將機車電瓶打開、啟動燈號,實際上是以雙腳滑行移動,並未真正上路騎乘。
對此法官指出,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不能安全駕駛」須以操控動力交通工具並使其以動力行駛為前提。但透過查看本案密錄器畫面,難以認定機車是在引擎動力驅動下行進,也不足以認定已構成法律上之駕駛行為。加上檢方未能提出足以證明犯罪成立的積極證據,依無罪推定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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