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今(15)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增加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及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存退休金的選擇,以強化勞工退休生活保障。為強化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以下簡稱純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權益,勞動部依據行政院院會通過的《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已於115年7月15日修正發布,讓符合資格的勞工能更彈性規劃退休生活,也為未來多一份安心準備。
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第21條之3、第21條之4,重點包含純舊制勞工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透過自身儲蓄,累積退休金。同時,純舊制勞工於自願提繳退休金後,並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要件者,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另為保障勞工實際退休後之生活所需,結算之退休金應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此外,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勞工繼續工作所生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計給退休金。勞雇雙方亦得逐年合意結算繼續工作年資所生退休金,並於結算後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動部強調,本次《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係增加純舊制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之選擇,並未改變純舊制勞工之身分。因此,雇主不須為純舊制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但若還有勞退舊制勞工年資未結清或結算完畢,仍須依照勞退舊制規定,為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另外,提前結存退休金之勞工,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因此,勞雇雙方當下若係結算未滿45個基數者,勞工繼續工作所生工作年資,雇主仍應於實際終止契約時,給付尚未結算基數的退休金,或再經由勞雇雙方合意,逐年結算存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動部也進一步舉例說明,若有勞工年齡55歲,工作年資25年,累積40個退休金基數,合意結算日之平均工資為5萬元,提前結算的退休金金額為200萬元,結算後應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若該名勞工結算後繼續工作5年,因繼續工作會再累積5個基數的退休金,當勞工60歲實際退休時之平均工資為6萬元時,雇主仍應給付30萬元退休金。或是勞雇雙方合意結算40個退休金基數後,勞工繼續工作,勞雇雙方亦可再逐年合意結算因工作年資所生基數的退休金,例如勞工繼續工作1年,勞雇雙方再合意結算1個基數的退休金,但結算的退休金必須直接存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自115年7月15日發布,並自115年7月1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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