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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裙男縱火燒屋害1死 一審判8年二審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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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裙男縱火燒屋害1死 一審判8年二審發回
曾男落網時,穿著女裝、短裙。(圖/資料畫面)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男落網時,穿著女裝、短裙。(圖/資料畫面)
▲曾男落網時,穿著女裝、短裙。(圖/資料畫面)

新北市新莊男子曾俊懿被控在租屋處縱火,造成隔壁房間一對情侶嗆傷,其中女方因一氧化碳中毒、吸入性灼傷送醫結果不治。曾男落網時,因著女裝、短裙引人側目。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判處曾男8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新北地院重審。

2024年10月2日凌晨2點多,曾男因心情不佳,在位於新莊民本街4樓租屋處,拿打火機燒窗簾。結果火勢一發不可收拾,迅速延燒,雖未燒毀房屋主結構,但大量濃煙使得住在隔壁房一對情侶嗆傷,一氧化碳中毒。其中32歲吳姓女子因吸入性燒灼傷呼吸道衰竭,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其男友則即時救回。

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殺人、殺人未遂罪起訴曾男。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後,認為曾男在犯案時受到過往施用毒品咖啡包影響,在縱火後曾按門鈴提醒鄰居打119求救,且犯後主動向員警自首,雖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及告訴人所受損害,但考量相關情狀後,依殺人罪判處曾男8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就曾男對於受害情侶檔是否成立犯罪,並未進行審理而作成判決,有國民法官法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情。

另原審於準備程序中,未將曾男主觀上有無殺人犯意列為爭點,直到原審審判長於審判程序時,才告知曾男亦可能該當於殺人罪、殺人未遂罪,變更準備程序整理的爭點,卻未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確認檢察官是否變更主張,亦未曉諭被告、辯護人是否變更答辯方向,更未修正爭點整理結果或重新整理爭點,加上未向國民法官說明,即續行證據調查,顯對當事人產生突襲,國民法官是否得理解罪名變更之意義、影響,亦顯有疑問。

因此,為使國民法官得正確適用法令、認定事實,反映正當法律感情,考量當事人審級利益、程序勞費及被告防禦權之維護,應依法重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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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7.22 16: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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