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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副理涉勾共諜竊密 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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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副理涉勾共諜竊密 羈押禁見
曾在台積電任職副理的陳志堅,被控與共諜合作,竊取21項核心關鍵技術。智商院移審庭裁定羈押禁見。(圖/資料畫面)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在台積電任職副理的陳志堅,被控與共諜合作,竊取21項核心關鍵技術。智商院移審庭裁定羈押禁見。(圖/資料畫面)
▲曾在台積電任職副理的陳志堅,被控與共諜合作,竊取21項核心關鍵技術。智商院移審庭裁定羈押禁見。(圖/資料畫面)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2330 台積電)前副理陳志堅,被控與香港籍共諜丁小琥合作,非法重製台積電21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營業秘密,帶到中國。台灣高等檢察署21日依違反國安法、營業秘密法等罪起訴,全案移審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智商院22日下午召開移審庭,訊後裁定陳志堅羈押禁見3月。可抗告。

根據裁定,法官認為,陳志堅坦認犯行,並根據與丁小琥等人的對話紀錄、證人證述、電子郵件資料、筆電等相關事證,足認涉犯營業秘密法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未經授權擅自重製而取得營業秘密罪,以及國安法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未經授權擅自重制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犯嫌重大。

因陳志堅所涉國安法之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檢察官具體求刑7年,又陳男曾多次入境中國,復自承曾規劃於2026年6月間攜配偶至中國居住、工作,有海外營生及支應長期生活的管道,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另陳男自承共犯黃繼志有參與成立「CSMAC公司」事務之接洽或聯繫等情,雖然於偵查中具結作證,但共犯並未到案,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因此有羈押之原因。

法官認為,陳男所為除損害台積電利益,尚可能危害台灣在國際立足之技術領先地位,危及整體國家安全、產業競爭秩序,考量全案甫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待釐清共犯參與情節及證據調查等,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之程度,認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行使,認有羈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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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7.22 21: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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