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最貪黃金署長」、「最貪消防署長」的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被控於任內在多件採購案中收賄,而檢調搜索時,在其住處查扣多達20公斤的金條、金磚,最高院依涉收賄、洗錢、圖利等共7罪,累計判處刑期55年8月定讞。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黃季敏又涉及境外帳戶洗錢,但其款項為之前定罪的犯罪所得,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依法不起訴處分。
回顧此案,前署長黃季敏遭控在任內涉貪,在多件採購案中收賄,檢調於2012年間展開搜索,並在其台北車站對面大樓的「金屋藏嬌」處,查獲總重20公斤的金條11條和金磚17塊,因此,外界又將他稱為「黃金署長」、「最貪消防署長」。

台北地院一審,認黃季敏犯14罪,判處1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二審高等法院認定,黃季敏犯6罪貪污罪、2罪洗錢罪、圖利罪2罪、偽造文書罪1罪,改判黃季敏應執行1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最高法院針對收賄、洗錢、圖利等共7罪,將黃季敏各判7月至14年不等刑期,累計刑期55年8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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