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9.03.06 13:22 臺北時間

華航空姐沒罷工沒加薪 禁搭便車條款遭判無效

2016年6月23日華航空服員於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罷工。
2016年6月23日華航空服員於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罷工。
華航空服員於2016年6月23日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罷工後,與華航簽訂團體協約,公司調升外站津貼,並訂下「禁搭便車條款」,讓有罷工的空服員要比沒罷工的人每小時多領2美元,此一條款今(6日)遭台北地院宣告無效。法官認定,此「禁搭便車條款」簽定人員不合法,且會造成華航空服員永久的同工不同酬,違反《團體協約法》的強制規定,已屬無效。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6月23日晚間6時1分在臉書宣布同時24時開始罷工,後來華航與工會就「外站津貼」達成共識,將從2016年7月1日起先從2美元調升至4美元,2017年5月1日起再調至每小時5美元,當時被視為罷工大成功。
當時簽定協約中,包含「禁搭便車」條款,華航被要求應嚴格執行非工會會員不得享有「外站津貼」調升的加薪福利,若一視同仁加薪,華航就算違約,要賠償差額的2倍,也就是有加入工會罷工者,比沒加入工會者,每小時的外站津貼可多領2美元,後來華航決定不論空服員有無加入工作罷工,一視同仁一律調升外站津貼,周姓等18名華航空服員認定華航違約,訴請賠償,要求每小時再多付2美元。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當時空服員工會與華航談判簽約時,談判協商小組由5名代表、2名律師、2名上級工會成員組成,在場者包括另有非屬工會會員的林佳瑋祕書長、毛振飛顧問、吳俊達律師及劉冠廷律師等人,違反《團體協約法》第8條,應以工會會員為限的規定不符。
此外,「禁搭便車」條款也遭法官認定違反《團體協約法》第13條的強制規定,判決指出,此條款讓沒有參與罷工的空服員,在具正當理由情況下,有透過與雇主集體協商或個別約定,取得與參與罷工空服員一樣勞動條件的機會,且此一「禁搭便車」將造成空服員永無止盡的差距,已屬無效,法官認定周姓等18名空服員無權要求華航賠償,判她們敗訴。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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