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監院對陳隆翔彈劾的內容,已嚴重破壞司法公正,並試圖施壓檢方翻案,對特定政治人物重啟偵查,加上監委是由總統提名,檢察界的大反彈無疑是連帶對總統蔡英文的司改政績投下不信任票,影響層面之大,絕非政治人物在紙上談兵能想像。
提起彈劾的監委蔡崇義,過去是台南高分院法官兼庭長,按理來講,不論法學素養或能力應當皆有一定水準。不過,本刊調查,蔡崇義在2006年擔任審判長期間,審理一件解除買賣契約、沒收1億元價金的投資紛爭,對於是否有人盜蓋印章的偽造文書案,審理過程可說荒腔走板,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全被最高法院白紙黑字寫進判決書中。
本刊掌握,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5660號判決,指稱台南高分院9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54號判決,直言審判長蔡崇義於調查證據程序完畢後,疏未就被告被訴之事實予以訊問,剝奪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抑且有害於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依刑事訴訟法明定,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二審審判對此也準用,此乃法院必須嚴守的法定程序之一,目的在讓被告有辯明犯罪嫌疑機會,及陳述有利自己的事實,屬於被告行使防禦權最重要一環。
不過,此案依照原審審判筆錄記載,審判長(即蔡崇義)當時調查證據程序完畢後,並未就上訴人被訴犯罪事實訊問上訴人,僅就已判決確定的上訴人背信罪部分事實為訊問,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
由於蔡崇是當時是審判長,在調查證據程序完畢後,疏未就被告被訴事實予以訊問,無異剝奪其防禦權行使,不但有害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該判決也有違背法令的嚴重瑕疵。依照監委彈劾陳隆翔的標準,蔡崇義不但要比照辦理被提起彈劾,此案更應由監委高涌誠主動請求調查,才能至少保住監察院一點點點顏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