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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同樣是送達 法律效果大不同

案件於法院訴訟時,法院文書通常由郵差交寄,若未能送達,民眾需持通知書至當地派出所或自治機關領取,自寄存之日起10日後,才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
案件於法院訴訟時,法院文書通常由郵差交寄,若未能送達,民眾需持通知書至當地派出所或自治機關領取,自寄存之日起10日後,才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
案件於法院訴訟時,法院開庭通知、判決、函文都需要交付當事人,讓當事人知道法院的訴訟活動或決定為何,這就是法律所稱的「送達」。一般而言,法院是以郵寄方式,由郵政機關之郵差交寄(掛號附送達證明),最好的狀況是郵差至府上按鈴時,當事人在家並親自簽收(或由大樓管理員代收,當事人再拿印章向管理員領取)。但郵差的工作時間通常是白天,而許多當事人白天不在家、家中也沒有其他人,或是被告了心情不爽,郵差送掛號信來故意假裝沒聽到不開門等,都可能導致一直送達不到,影響當事人、甚至法院正常作業甚鉅,所以法律存在變通的「寄存送達」機制(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按此,當郵差未能送達時(例如無人在家),可把法院文書置於當地派出所或自治機關,並將一式2份的送達通知書一份張貼於當事人家門口,另一份放在信箱內。民眾看到後,即可持通知書至派出所等處領取。要注意的是,這種方式畢竟不同於當事人親收,所以法律規定是從寄存之日起10日後,才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例如上訴的20日期間就開始起算。如果一直不去派出所領取,也仍然可以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所以不要以為視而不見,或是主張沒見過郵差送來,就可以繼續在司法程序纏鬥下去。
相較於法院,現代社會裡行政機關的文書送達(例如裁罰書、行政處分書)更為普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不能通常送達時,也有寄存送達的規定(《行政程序法》第74條),方式大同小異。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此時只要一寄存就發生送達效力(例如30日的訴願期間就開始起算),並不像前述之法院文書,還有10日的緩衝期。考慮點在於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種類繁多,法律效果亦不同,有規定人民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也有僅規定通知、資訊提供而未直接涉訴訟者,難以一概而論。
同樣是寄存送達,卻有寄存之日起10日後生效與立即生效的差異,有時民眾沒注意到,或是按照個人「以往的經驗」判斷,就可能發生錯誤而搥胸頓足。例如實務即曾發生民眾欠稅,不服國稅局復查決定,想提起訴願,卻忽略此時並無10日緩衝期的規定,以致訴願提起逾期,再也無法爭訟,含恨乖乖繳錢。
過去有人主張這樣的設計是「一國兩制」「挖陷阱給人民跳」,但最近的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認為沒有問題:「行政程序之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尚稱嚴謹、妥適,則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整體而言,其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大家千萬不要輕忽。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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