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因強盜罪甫出獄的伍姓男子,在台中市住處飼養一隻虎班紋的幼犬,但他酒後情緒失控,虐待小狗出氣,目擊者指出,他曾用繩索勒住小狗脖子,抓起來吊頸、拖行,甚至將狗用力拋在地上,往牆上摔,使小狗嚇得在社區走廊尿失禁、天天哀鳴嚎叫。
鄰居看不下去,私下拍照蒐證後,通知市府動保處,警方會同調查,發現他的狗兒兩隻前腿骨折,也沒接受治療,肌肉萎縮而跛腳,加上異常消瘦,被獸醫判定為嚴重傷殘,因此警方依違反《動保法》,將他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複訊時,伍男承認部分暴行,並辯稱因為心情不好喝酒,斥喝狗狗離開,但牠還在那邊汪汪叫,一時心煩就動粗。至於狗狗骨折,他否認是施虐導致,伍男供稱,因為他洗澡後,地板濕滑,狗狗奔跑時摔斷腿。
檢察官對其辯詞不予採信,認為小狗嚴重傷殘,是他施暴造成,因此依《動保法》25條「故意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傷殘」的「重傷害罪」起訴,違反該法,最高可判處2年以下徒刑,併科20到2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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