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2.09.02 16:34 臺北時間

懲戒法院下重手 石木欽遭判撤職確定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今日遭懲戒法院重判撤職及停止任用1年。(本刊資料照)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今日遭懲戒法院重判撤職及停止任用1年。(本刊資料照)
《鏡週刊》踢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當富商翁茂鍾法律顧問,還由妻兒向翁買股大賺5,400萬元,去年懲戒法院一審僅認定石木欽有2個違失行為應懲戒,判罰薪1年共約360萬元;全案上訴後,懲戒法院今(2日)宣判,認定石木欽16個違失行為嚴重傷害人民對法官的信任,全應懲戒,重判撤職及停止任用1年,石木欽今生將無法轉任律師,1年內也不能當公務員,全案確定。
今懲戒法院二審宣判,認為石木欽違失行為應一體評估,從1997年石木欽開始與翁茂鍾不當往來,到2016年7月29日石木欽兒子將向翁茂鍾買的股票賣出,均視為一個行為,二審合議庭認定,石木欽長期與涉及官司的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提供翁茂鍾法律意見、打球及飲宴、買股票、告知訴訟進度等16項違失應一體評估,均未逾懲戒時效。
《鏡週刊》踢爆石木欽的犯行從1997年起持續了20多年,但懲戒法院去年一審認定,《法官法》的新制懲戒規定是在2012年7月6日實施,懲戒時效為10年,石木欽在2020年8月遭移送懲戒法院,往前回算10年,也就是在2010年8月以前,石木欽不管做什麼壞事,因逾10年時效,都不必被懲戒。
對於石木欽2003年在造成銀行員之死事件的巴黎銀銀經理諸慶恩向富商翁茂鍾追債案審理期間,與翁吃吃喝喝及討論案情,還帶翁進一般人無法進入的最高法院;及1998年與翁吃飯討論案情後,以特定人方式向翁買佳和公司股票;另2003年諸慶恩遭司法追殺時,翁報明牌告知石可以買怡安公司股票,石即以妻兒名義下單,以上三大犯行,懲戒法院一審認定都已逾10年時效,雖有違失,但全部免議,都判不罰;石木欽另擔任「銀行員之死事件」審理諸慶恩案的陪席法官卻沒有迴避,這部分法他在一審獲判免懲戒。
至於石木欽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至高等法院院長期間,當時翁義茂鍾涉及炒股等案遭查辦,翁並曾被收押及一審重判8年,二人見面討論後,石於2008年6月9日由太太以次子名義,向佳和公司實質負責人翁茂鍾,買進翁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光電股票100張。石買入股價約12元,2015年4月聯亞股價站上300元大關,石次子開始往上賣,股價2016年3月更是漲到601元,石家出售的最後一波聯亞股票是2016年7月29日,當天收盤價是509元,翁的炒股案後來改輕判4個月,以易科罰金結案,石木欽家族因賣聯亞股票的行為持續到2016年7月,在10年懲戒時效內,因此判罰薪1年。
監察院上訴指出,依據「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石木欽自1997年起與翁茂鍾不當往來至2017年,違失行為持續20年沒有間斷,應視為同一行為,不能逐一切割檢視,應全部認定沒逾時效,重判石木欽免職,監察院此一見解,今獲懲戒法院二審認同,二審合議庭認為,石木欽的16項違失行為應一體觀之,均應懲戒,改判石木欽撤職。
此案是前公懲會委員長的石木欽2014年起遭自家法官同事檢舉,指他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與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任內,與官司纏身的台南富商翁茂鍾密集往來並提供翁法律意見,並多次讓翁請客,涉嫌貪汙等重罪。台北地檢署因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簽結,但應有行政不法而在2019年8月函請司法院調查,石因此請辭。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3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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