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男子於2024年4月間,因有借貸需求,將自然人憑證及身分證、健保卡影像提供給他人,隨後詐騙集團利用這些資料,開立王道銀行、華南銀行與彰化銀行3個數位帳戶,並以假投資手法詐騙6名民眾匯款,共計166萬元。
帳戶不是他開的?關鍵差異曝光
法院調查發現,詐團開戶時使用的手機門號、電子郵件與寄送金融卡地址,皆與該男本人無關,甚至填寫的工作地點與居住地址也完全不同。法官指出,一般人頭帳戶會使用本人資料完成驗證,但本案反而較像詐團冒用部分個資操作,藉此掌控帳戶並規避查緝。
此外,開戶過程涉及簡訊OTP驗證,但門號持有人並非被告,顯示帳戶實際控制權不在他手中,與一般「幫助詐欺」的情況不同。
什麼動作成功自保?
法官強調,被告在發現名下突然多出3個帳戶後,第一時間向警方報案,並通報反詐騙專線,未對異常情況置之不理。雖然他提供證件給他人確有疏失,但難以證明其主觀上有幫助詐騙或洗錢的犯意。
法院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知或預見個資會被用於詐騙,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最終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