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雄請律師替Cherry寫上訴狀,澄清Cherry並非明知對方已婚。這類案件究竟「故意」或「過失」,牽繫著賠償金額,但一審時Cherry毫無機會辯解,也不知這是攻防重點之一。
不止如此,直到第2次訪談我們才知,Cherry早在剛認識A先生時,就主動問他是否已婚。Cherry說,A先生頻頻示好並要求加LINE,「我問他有沒有老婆,『如果有,我不要給你LINE,這樣麻煩。』他說:『放心,我沒有。』我給他LINE,他每天、每天都打電話給我。」A先生35歲,並不老,又追得勤,Cherry有點動心。
她以中文斷斷續續說:「他(每次)晚上打電話給我,他在外面,沒有在家裡,我懷疑他,我(又)問他,因為我害怕,『如果我是外人(第三者),如果你這樣(有老婆),我要回越南,不要找工作了。』他騙很多很多,問什麼,他都說『沒有啊』。」

Cherry說著忽然想起一事,某次2人視訊,A先生特地將手機鏡頭轉向,拍攝周邊環境,Cherry一邊說,一邊示範A先生將手機轉了一圈讓她看仔細周遭環境,「他說,妳看看,我在家裡,一個人啊,沒有人。」A先生以此證明自己一個人住。
但,之後A先生打電話給她時仍多半在外面,Cherry很快再次疑心,去年2025年1月底,Cherry忍不住再問A先生到底有沒有老婆。這次,A先生終於承認,「他說:『我有老婆了,我們準備離婚了,因為我們沒有愛。』」
她怒極,2月六6日就回越南。如此果決,我們後來才知道,原來她離婚正因為先生外遇,「他在台灣工作八年,交女朋友!沒回來。」半年後8月17日,Cherry才再度來台工作,在新北汐止一間工廠,住在宿舍,與另一名越南同事同住一間房,僅2次回竹北取回物品。元配B小姐卻說,Cherry回台後8月17日至9月6日期間,仍與A先生「交往且同居」在小套房,一審法官也判定B小姐說法屬實。
若是如此,等於Cherry那3週每天搭火車從竹北往返汐止,2個火車站都是區間車,加上摩托車往返車站,單趟至少2小時,她每天來回要4、5個小時。
而若是Cherry的說法屬實,那3週沒再與A先生交往,那麼依法她並非「故意」,而是「過失」。甚至,從認識到交往短短2個月內,她一再主動詢問A先生是否已婚,是A先生蓄意欺騙,法律上Cherry可主張已「善盡注意義務」,連「過失」都未必有。無奈這些她全不懂。
逛街被指偷竊 以為認罪沒事卻遭判
Cherry沒律師,一審時連翻譯都沒有,由元配B小姐的朋友替Cherry翻譯,這樣的司法程序真的沒問題嗎?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七條明白寫著:「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法院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傳譯人員之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以避免通譯立場偏頗,未如實翻譯。無奈一審開庭無人質疑B小姐的朋友有利害衝突之嫌。
神父阮文雄早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就針對「司法通譯」提出多項建議。他說,如今刑事案件都有通譯了,但民事案件就他的經驗仍然沒有通譯。Cherry的案子直到二審,法院才在阮文雄的要求下找來通譯,費用還得由Cherry負擔。
通譯的爭議不只在法院審判時,更多是出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例如菲律賓移工Bersabe Rechilda Consorte,她曾在台北某國大使館擔任幫傭,2020年5月,她至北市一間服飾店逛街,服飾店在大馬路上,有兩間相臨、但內部不相通的A、B店面,移工逛完A店面,走到戶外騎樓想繼續逛B店面,她站在騎樓上,翻看B店面最靠近騎樓的貨架上衣物,服飾店並無玻璃阻隔,站在騎樓便可挑衣服。
此時老闆娘走過來,看到移工拿著手提袋,問移工:「妳去逛街買東西嗎?」移工以手指著另一方向:「在那邊。」老闆娘卻發現移工的手提袋內露出疑似自家商品的衣褲,手提袋沒拉鍊,她一翻,裡頭放了2件上衣、2件長褲,其中2件衣褲還連著衣架,確是自家的。老闆娘指移工偷竊,移工急忙拿出皮夾付款並澄清:「沒有啊,我有錢,我跟妳買。」店家報警,移工被判拘役10天。
以上是判決書的說法。替移工義務辯護的律師林煜騰卻說,店內沒有購物籃,因此移工將想買的衣服先掛在手上,至於後來有沒有將衣褲放到手提袋?移工在法庭上說,真的忘記了,不確定。但檢警偵訊時,移工皆承認有。
林煜騰問移工,當時為何認罪(confess)?移工答:「檢察官跟我說,我這樣做,案子就會結束了。」原來,檢察官告訴移工,只要confess(坦承、認罪),「They will help you to finish your case。」移工便以為承認就沒事。沒人告訴移工,一旦confess,就會被起訴。
移工有沒有把衣褲放進手提袋?至今是謎,律師主張沒有,店家稱有。真相不明,但林煜騰分析,移工如果真是偷竊,「她怎麼不拿了就趕快離開,還站在騎樓繼續挑衣服?」
此外,偵訊時通譯人員用英文與移工溝通,「不是每個菲律賓人的英文都很好,她的慣用語是菲律賓語,後來法院開庭,找的通譯是說菲律賓語。」另一問題是,檢警找來的通譯人員是外事警察,並非客觀第三方,同樣有著中立性的疑慮。
但即使警察都私下替那位移工講話。林煜騰說,後來勘驗偵訊錄音,他才發現有一段對話沒記在筆錄,「有個警察說,他沒有想幫移工辯護,但偷東西的人一般不會特別去記價格,可是移工對於那幾件衣服一共多少錢記得很清楚,說3,000多元。警察還分析,如果今天一個女生拿著衣架上這些衣服,要再去挑其他東西,會不會不方便(因此暫放手提袋)?另一個警察就說,那筆錄要更改嗎?但最後他們說,就交給法官處理吧。」
缺乏其他證據 仍判竊盜留永久汙名
林煜騰說,移工幫傭的大使館十分關心此事,「他們覺得台灣的法律怎麼會這樣,一審時大使還派祕書出庭作證,二審我們聲請傳喚大使本人,大使願意出庭證明那位移工的品性很好,不會偷竊,並證明移工的中文、英文能力都沒有好到可以理解複雜的法律概念。但法院覺得沒必要,駁回聲請。」
林煜騰說,案發現場無監視畫面,全案從頭到尾都沒有其他證據,僅憑老闆娘一面之詞。「最高法院有講過,不能用被害人的陳述作為唯一證據。」法院另有引用服飾店老闆的證詞,但,老闆根本沒有親眼看到,全是聽老闆娘轉述的二手訊息。
林煜騰說,他認為整件案子是店家對外籍移工的刻板印象,加上語言不通產生誤會,「店家歧視外勞,先入為主認為她偷東西。」移工解釋衣褲「在那邊」,應是指在A店面拿的,老闆娘卻解讀為移工謊稱在別家店買的。

無奈二審依舊無法翻案,「但讓移工緩刑,這比較少見,通常緩刑的前提是認罪、和解,移工在法庭上並沒有認罪,也沒有跟店家和解。」這表示法官也覺得怪怪的?「所以乾脆判她緩刑吧。」但怪怪的不就應該判無罪?「對,但他們就判緩刑,折衷處理。」偷竊是輕罪,無法上訴三審,「折衷」的結果即便緩刑,依然竊盜罪定讞,一個永久汙名。
語言從來不只是語言,更放射出階級、權力。司法通譯的困境並非台灣獨有,已故波蘭導演奇士勞斯基的名作《白色情迷》,正是探討司法通譯的經典作,電影中,法國女主角高傲站在法庭,口持優雅法語,來自波蘭的丈夫卻神色惶恐,他聽不懂法文,更不會講,兩人離婚官司在法國開庭,法官像神公平審判,神卻只懂法文, 法庭也只講法文。富國與窮國、強勢語言與弱勢語言的對比,一覽無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