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律師
美貿易協定ART報告內容揭露,美國產發芽或腐爛馬鈴薯,僅需剔除發芽部分就可加工使用。食藥署強調,進口馬鈴薯有無發芽屬於檢疫議題,由農業部負責;腐敗則屬於食品衛生問題,由食藥署執掌,後續將與農業部密切合作,在邊境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確認馬鈴薯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共同把關。筆者從法律與常識,試申述之。
ㄧ、生活經驗,防患未然:
筆者老饕,吃日式燒肉,珍饈肉品或德式香腸,所費不貲,偶有燒焦,筆者稱:「不要浪費」,內人堅持必須丟棄,即便我稱,:「挑乾淨了」,內人為健康著想,認為:「燒焦黑黑部分,致癌物,不可多吃,死翹翹!」賢妻刀子嘴、豆腐心,謹遵太座懿旨!丟棄不吃!
承前,物理上去除燒焦部分,未必燒肉不能吃,但發芽的馬鈴薯,則龍葵鹼毒素,難以除去!依新聞報導,一個成人每公斤體重吃大概2到5「毫克」,就可能會出現中毒症狀,如果吃3到6「毫克」,有死亡的風險。申言之,不是剔除芽,即無風險,居然在協定中,稱可以加工食用?無疑超英趕美,更抵觸經驗與科學!
二、法律禁止,協定抵觸:
按《食品安全衛生法第15條第1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七、攙偽或假冒。。。。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同法第49第1項條》「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定有明文。
承前,系爭龍葵鹼,不能稱不危害健康,且若謊稱不含系爭毒素,加工毒馬鈴薯,亦屬假冒偽劣,皆有重刑,此其一;海關實務,人力物力不可能單調發芽馬鈴薯去除,乃整櫃廢棄,焉能一一去芽、比對?此其二;且前開49條修法,改成嚴格的抽象危險犯,不以侵害人健康危險為必要,豈可瀆職,認為龍葵鹼疑慮的馬鈴薯,仍依照協定內容,加工上市?此其三;綜上三者,食藥署乃行政程序法第11條食安法定管轄機關,不能卸責於農業部,還望 長官明察!
三、食安風暴、大選潰堤: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對各位沒有意義,但魏家地溝油耳熟能詳!判決裡闡述前開法律規定,與擴大保護食安範圍,並且指出食藥署公函與意見,仍屬合法的有罪證據,公開資訊,歷歷在目!
承前,當年2014年9月爆發,當國民黨候選人連勝文自認再好,被魏家地溝油案牽連,即便筆者欣賞的舞台劇,當時還特別加上「地溝油段子」,哄堂大笑,足見群情激憤!也間接促成柯文哲前市長崛起,臺北市易主,國黨地方選舉大敗!殷鑑不遠!馬鈴薯有芽,不可食,乃臺人共識,怎可指鹿為馬?法規與食安,怎可轉彎?
動物農場的雜音,不能掩蓋真相:
近日改編的動物農場卡通影片,即將上映,原著裡,當名叫拿破崙的豬破壞戒律,動物提出質疑,就會有一群綿羊,大吼大叫,蓋過抗議與質疑聲浪!今日,馬鈴薯發芽不可食,有疑慮則整批銷毀,乃「基本常識」,網路上怎這麼多「綿羊」,說無毒可食,大給毒馬鈴薯「洗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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