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光三越站前店某女裝專櫃擔任櫃姐24年7個月的吳姓女子退休後發現,公司未提撥任何退休金,連未休的165天特休假也未補償。所以吳女向公司提告,公司以吳女投保職業工會,是承攬關係非勞動契約為由抗辯。但法院採信吳女提出的證據,認為公司不得以未幫員工投保勞保的非法行為進行抗辯,判決公司應支付合計209萬多元的退休金與特休未休薪資。
根據判決書指出,公司在勞動法庭抗辯,吳女與公司為「承攬關係」非僱傭關係。該公司主張,雙方自2001年起簽有承攬契約,吳女投保職業工會,應屬「承攬」非「僱傭」,吳女還曾以公司「承攬人代表」身分出席會議,因此不需給付退休金或補休假。
勞動法庭查明,吳女實際工作受公司指揮管理、固定領底薪,以及吳女提出的91年11月至113年5月薪資計算表、專櫃人員名牌及感應式識別證照片、專櫃業績競賽獎狀、業績調查表、工作群組訊息內容、調貨規範公告、商品折扣通知函、代購公司物品請款單據、宅配費或郵資單據、88年至113年度國稅局申報書、88年至113年度國稅局申報書、工作指示訊息、公司員工聚餐照片等證據為證等證據,認定吳女工作性質明顯符合勞動契約,而非承攬關係。
台北地院法官綜合所有資料,認定吳女與公司實屬勞動契約關係,公司未幫她投保勞保屬於違法行為,不能作為抗辯理由,吳女依法可請求公司發給退休金及特休假未休工資。法院依《勞基法》裁定,公司應支付188萬3600元舊制退休金與21萬4771元未休特休工資,合計209萬8371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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