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鴻偉25年前追求心儀女子不成,狠砍176刀後棄屍,被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依據憲判意旨,以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且第三審未經言詞辯論就判死定讞,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2000年9月26日清晨6點,當年25歲的王鴻偉追求心儀女子張雅玲被拒,駕駛賓士車在張女家門口埋伏,等到張女出門上班時,將對方撞昏並塞入後車廂載往新北市淡水區,到場後砍殺176刀棄屍在淡水商工路旁的一處工地,最後在家人陪同下自首,最高法院2009年5月14日判處王鴻偉死刑定讞。
王鴻偉求生意念強烈,自2011年開始多次聲請釋憲、再審、非常上訴,2017年時任檢察總顏大和認為王鴻偉犯後尚有悔意,非屬「最嚴重罪行」,依兩公約規定不應判死,且法院沒有調查王男有無「可教化」的事證,提起非常上訴卻遭到最高法院駁回。之後王鴻偉又曾與另12名死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前總統蔡英文特赦或減刑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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