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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油錢飛了!騎士質疑「國家級追焦」沒警員陪拍 提告遭法院回噴:法規沒說要站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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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油錢飛了!騎士質疑「國家級追焦」沒警員陪拍 提告遭法院回噴:法規沒說要站崗
男子超速慘吞1200元罰單,提行政訴訟抗罰也敗訴。

屏東廖姓男子因騎機車超速被拍,吞下一張1200元的紅單,他不服向法院提告,質疑警察把測速照相機放著就跑,並未現身,不具備行使公權力的外觀要求,屬舉發程序瑕疵應免罰。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現行法規並未規定警察必須守在儀器旁陪拍,且相關行政規則早已廢止,判決廖男敗訴,除了超速的1200元罰鍰,還得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姓男子去年9月13日凌晨,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屏東縣九如鄉台3線424.05公里處,當時該路段速限50公里,廖男卻騎到時速65公里,超速15公里,被警方以科學儀器採證後移送高雄區監理所,裁罰1200元。

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員警當時顯然是將移動式測速儀器設定好連續拍照或錄影,並放置在現場後就直接「閃人」,明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道交條例以及內政部警政署頒佈之「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應具備的警察行使交通違規稽查時,必須具備有一定之「公權力行使」外觀之要求,舉發程序實有明顯瑕疵,因此提告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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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09 19: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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