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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購屋登記妻名下!離婚討回房遭法官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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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購屋登記妻名下!離婚討回房遭法官打臉
夫妻提起離婚訴訟,丈夫要求妻子返還房產遭駁回。(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夫妻提起離婚訴訟,丈夫要求妻子返還房產遭駁回。(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夫妻提起離婚訴訟,丈夫要求妻子返還房產遭駁回。(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台中一名丈夫與妻子對簿公堂時,主張當初購買總價破千萬元的「總太悅來」預售屋,只因妻子較易取得優惠房貸,才將房子借登記在她名下,如今2人提起離婚訴訟,丈夫請求法院要求妻子返還房產,不過法官認為,丈夫無法舉證雙方有「借名登記」的共識,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據丈夫說明,103年時以總價1131萬元購買北屯「總太悅來」預售屋,且支付購屋頭期款超過8成的費用,後續房貸也都是由他每月轉帳備註「房貸」至妻子帳戶進行扣款,加上交屋後的社區管委會都由他擔任委員,妻子從未參與,只是掛名的所有者。

丈夫也說,與妻子鬧離婚後,妻子擅自拿走不動產權狀,經法院判決離婚後,兩人的信任感已不在,因此決定終止「借名登記」的關係,且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要求妻子將房產所有權移轉回登記在他名下。

對此妻子反駁,強調雙方並無「借名登記」的約定,並反控丈夫在兩名子女出生後未盡照顧、支付家庭費用之責,全都由她一人負擔,且購物時也有出資將近200萬元,其中57萬還是由娘家父親資助,登記在她名下合情合理,如今丈夫因離婚判決結果才狹怨報復,提起假處分與假扣押。

經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檢視丈夫提出的匯款單、管委會簽到表等證據,僅能證明他有出資、參與社區事務等「客觀事實」,但無法證明雙方有「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合致。法官也認為,夫妻共同經營生活,由一方出面洽談購屋、管理社區或分擔房貸、家庭開銷都是常態,不能僅因一方出資較多,就推論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最終法官認為,丈夫舉證不足,無法證明「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因此他後續要求終止契約與返還不動產的請求,均屬無據,判決駁回他的訴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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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26 17: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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