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新竹報導

新竹縣巫姓男子去年攜帶老虎鉗,潛入台積電F20廠P2工地行竊,企圖剪損電線,導致電箱爆炸,造成他受重傷渾身血,工地人員獲報前往察看,他還試圖逃逸,但因觸電昏迷被逮;事後巫男否認犯行,又被查出酒駕前科,被法院依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犯,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巫男2024年6月5日凌晨1時12分許,新竹縣寶山鄉台積電F20廠P2工地門口前,攜帶老虎鉗,剪斷鎖頭,打開高壓電箱,企圖剪損電線偷竊,導致電箱爆炸,他受傷才未能得手。巫男造成電線通電功能減損,營造公司也報警逮人,被遭依法送辦。
偵查期間,巫男否認犯行,辯稱,在那邊休息,等早上要上班,因為聽到鐵門碰碰聲想把門關起來,就被電到沒有知覺,還說沒有帶老虎鉗、沒有破壞鎖頭,否認犯案。
不過證人指稱,接到通報到場,當時看到巫男全身都是血,地板上有大量血跡、1支老虎鉗及1個壞掉的鎖頭,研判是電箱造成,準備叫救護車時,傷者還試圖開車逃離。
審理時,巫男孩說,地上的血都是我的,台電人員完全沒有幫忙,是自己爬回車上,開一段路,請人叫救護車,開車時右手不能動,眼睛矇矇看不到,就陷入昏迷。
綜合相關證據,巫男觸電受傷間顯非單純偶然或巧合,而是意圖行竊,於剪損該電線時,引發觸電爆炸而受傷,因此,未採信辯詞;此外,又查出他2018年有酒駕前科,遭判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因5年內再犯,加重其刑。
法官認為,巫男持老虎鉗剪斷高壓電箱鎖頭後,進一步剪損電線,要行竊因觸電行竊未果,且犯後又否認犯行,他自述國中畢業,從事臨時工、與前妻、子女同住、家境勉持。
審理後,將巫男依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犯,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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