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廖珪如報導

雇主請注意!勞動部提醒,當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且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退新制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114)年已滿20週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2條規定,雇主應發給適用勞退新制勞工的資遣費給與標準,按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依同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強調,縱使是試用期的勞工,雇主如認為不符合工作需求,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與試用期勞工提前終止契約,因終止契約事由仍然是資遣,雇主應依勞退新制資遣費的發給標準規定,給付資遣費,且必須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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