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東報導

台東縣李姓男子在家喝2杯高粱酒,隔天開小貨車上路車禍,被警方測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5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李男在偵查期間就死亡,未料,檢方仍將他起訴,移審法院,法官發現檢方未因被告死亡裁定「不起訴處分」,而逕自提起公訴,認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因此,不經言詞辯論,不受理判決。
判決指出,李男今年9月18日在家中喝2杯高粱酒,隔天上午開小貨車上路,卻在途中肇事,追撞他車,被到場處理員警酒測發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5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警詢、偵訊期間,李男都坦承犯行,被檢方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起訴,並於9月30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而,人卻在10月1日死亡,檢方卻在8日聯繫地方法院。
承審法官發現,檢方起訴前,李男就已經死亡,卻未「不起訴處分」,而逕自提起公訴移審法院,認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因此,不經言詞辯論,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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