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前機要秘書胡錦龍,因在任內利用職權圖利自己經營的營造廠,違法承攬鄉公所逾 278 件採購案,不法所得超過新臺幣 285 萬元,遭法院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5 年定讞。然而,南投縣政府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後,懲戒法院日前竟做出「免議」判決,引發外界對貪污定讞卻不必受懲戒的疑問。
判決書指出,胡錦龍在 2018 年 12 月就任信義鄉公所秘書前,已與胞弟共同成立「力川土木包工業」,並實質負責公司營運。上任後,他理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府採購法》迴避所有與其營造廠相關的採購案。
然而,從 2019 年 1 月至 2024 年 2 月間,胡錦龍被查出多次濫用職權,以其公司名義承攬信義鄉公所的小額採購及公開招標案,總計高達 278 件。更甚者,在相關工程完工後的驗收與請款核銷環節中,本該避嫌的他仍違法在文件上「核章」放行,圖利自家公司獲取不法利益,金額達 285 萬餘元。
胡錦龍最終因圖利行為被檢方提起公訴,歷經審理,最高法院於 2025 年 11 月 12 日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判處有期徒刑 2 年,並宣告褫奪公權 5 年。南投縣政府隨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審理認為,胡錦龍的行為確實嚴重違反公務員應盡的清廉義務,情節重大,原本應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 4 年」。
然而,判決的關鍵在於刑事判決中的「褫奪公權 5 年」從刑。法院指出,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員一旦被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且尚未復權,依法即必須予以免職。此外,即便是 5 年褫奪公權期滿,其「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這一事實,也將導致其終身喪失擔任公務員的資格。
懲戒法院分析,刑事判決所帶來的「實質終身不得為公務員」或「至少 5 年不得為公務員」的法律效果,已遠比懲戒法院原定處分的「撤職並停止任用 4 年」更為嚴厲,且完全涵蓋了懲戒的目的。在此情況下,若再進行懲戒處分已無任何實質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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