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高雄男子阿忠(化名)被女同事小美(化名)控告性侵,但阿忠否認有任何強迫之舉,發生性行為經過雙方合意,但後來雙方議定以80萬元和解,不過高雄高分院認為人證、事證都無法證明阿忠犯行,因此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判決指出,2022年6月間,阿忠與小美在同間酒吧共事,某夜阿忠帶著醉意在酒吧門口聊天,過程中阿忠忽然詢問「可以摸你胸部嗎」,因雙方認識已久,小美便開玩笑表示「摸啊摸啊,有種你就摸啊」,但阿忠卻將小美拖入後巷強吻、性交。
事後阿忠被控性侵,在檢警偵查階段時皆聲稱雙方合意性侵,但不久後就在案發隔月以80萬元簽下和解書及本票,當下小美男友及林姓女友人也在場,檢方便依此情狀認定阿忠有性侵犯意將他說起訴。
不過法院審理時,法官聽取錄音內容,認為阿忠受到小美男友長時間逼問才說出「我有做出好像要強姦的動作」等話語,認為並非清楚自白,且女方對犯案過程供述不一,甚至描述從「被拉入」改口為「被邀請進入」。
女方也說,當晚曾飲用2瓶啤酒,並自稱酒量非常好,對她來講就像水一樣,可見其意識清楚,法官也認為小美具備反抗能力的情形下,是否能遭遇性侵這點合理懷疑。
再者,阿忠事後與小美間互傳的訊息,女方曾以英文「May I have your serious sorry? You did sex on me, right?」、「I just want a sorry」、「On 6/18 I said it seriously I'm not agree that time My power lower than you And I felt uncomfortable」,阿忠則回傳I will make a serious sorry to you」,顯然阿忠想道歉,但沒有明確承認強制性交,僅能算模糊回應,因此無法補強小美證詞。
而和解書的簽署過程中,在場3名旁人對細節並不一致,無法證明阿忠理解和解內容及自願簽署,因此認定人證事證皆不足以證明阿忠性侵,因此判決阿忠無罪,檢方上訴無理由,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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