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朱祖儀報導

農曆春節過後是轉職高峰期,但在離職的時候,千萬不要忘記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作為求職或就業的工作資歷證明,且雇主不得拒絕。勞動部指出,如果雇主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勞動部呼籲雇主切勿違法。
勞動部今(24)日指出,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以不論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事項,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此外,如果勞工是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依法亦不得拒絕。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服務證明書為求才的事業單位瞭解及評斷勞工工作資歷,是否符合徵求條件的重要依據。勞動部已於83年函釋說明,服務證明書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事項為主,主要考量該等事項為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中工作的客觀事實。
勞動部強調,勞動基準法第19條屬於強制規定,雇主負遵守的義務,勞動部與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除將持續加強向事業單位宣導及落實勞動法令外,如果勞工因雇主未依法發給服務證明書,或是對於服務證明書記載內容發生爭議,可立即檢附相關事證向當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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