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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重拳打擊毒駕 修法增訂累犯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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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重拳打擊毒駕 修法增訂累犯不得假釋
行政院舉行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舉行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舉行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政府向毒駕宣戰,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修法,增訂毒駕、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累犯再犯者,不得假釋;此外,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致重傷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也不得假釋。

為了防制毒品及毒駕,行政院日前宣布,將以「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三大方向,提出14項防制措施,全力打擊毒駕,同時推出一系列修法與措施,包含加重毒駕刑責、吸毒者預防性吊照等、依托咪酯類提升為一級毒品。

行政院今天再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修法,毒駕、酒駕累犯再犯者不得假釋,草案增訂犯第185條之3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的累犯,在假釋期間,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者,不適用關於有期徒刑假釋的規定。

針對故意殺人、兒虐致死重大犯罪調整假釋規範,草案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刑法第286條第6項或第7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關於假釋規定。

為回應大法官解釋,草案也規範,有關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而為避免適用疑義,刑法施行法同時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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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6.25 20: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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