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去年7月間收到檢舉,影像中邱男駕駛的小客車在國道70公里處附近頻繁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先打方向燈」,幾次只閃2、3下就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好打滿」,判定邱男「未依規定變換車道」33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由監理站裁罰開出33張罰單,共計9萬9千元。邱男不滿短時間內遭開罰多張,憤而提起行政訴訟。
邱男控訴,2020年7月13日上午11點10分許,他從國道3號苑裡交流道北上,為轉國道1號而於11點45分左右進入新竹縣湖口交流道附近路段,注意到後方車輛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邱男嘗試以減速禮讓、加速拉開車距等方式擺脫後車,但對方仍保持令他緊張的車距,於是邱男欲以變換車道的方式甩開,不過變換車道之後,對方照舊跟上,僅僅保持幾秒的安全距離行駛後又故態復萌。
邱男稱,對方「不尋常的行徑」造成他情緒緊繃,他急欲擺脫其糾纏,且考慮到若未及時變換車道,可能會因車距過近而釀成更嚴重的後果,才會不斷迅速變換車道。
不過,法官審閱檢舉影像後,認為邱姓駕駛有違規事實,且此案舉發程序於法並無不合,但依憲法比例原則及「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的連續舉發規定,判決撤銷其中27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