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擔任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貪污治罪條例》判處7年4月徒刑,案經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裁定案件庭審並聲請釋憲,今(8)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對此,陽明交大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以白話文說明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的理由,「大白話就是,憲法法庭認為:這到底干我什麼事,請你自己去處理。」

林志潔指出,《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條文,只是在說明給要立法委員助理,這個條文不是刑事法規,也不是在規定怎樣行為是犯罪,所以並沒有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問題。這條規定也沒有授權訂立其他補充規定,因此也沒有授權不明確的問題。至於有關立法委員自己聘任助理時,有無違法申請加班費或用人頭支領費用等問題,「這是你刑事法庭要做的審判工作,不是憲法法庭要做的工作。」
林志潔表示,高院法庭就高虹安貪污案所涉及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被憲法法庭認為不具備《憲訴法》55條得聲請釋憲的原因,所以憲法法庭不受理,請高院好好繼續審理高虹安是否有貪污的案件,「大白話就是,憲法法庭認為:這到底干我什麼事,請你自己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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