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5年10月31日,一對年齡分別為72歲與70歲的彭姓姊妹搭乘長榮航空BR-163班機,自韓國釜山欲返回桃園國際機場,在航班飛行期間,2人無視空服員宣導、禁止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的器材,在座位上拿起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進行通話,同班機乘旅客發現後向航警局報案處理,經航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經桃院地院審理時,彭姓姊妹在警詢與偵查中均坦承不諱,2人明知於在飛航時不得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之器材,更無視航空安全及機上工作人員之宣導與禁令,對同機旅客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潛在重大威脅。
經法官審理,2人犯後坦承犯行,且均無前科紀錄,依《民用航空法》第102條第1項非法使用干擾飛航器材罪,將彭姓姊妹各判處罰金2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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