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高等法院16日二審宣判出現戲劇性逆轉,原一審貪污重罪被撤銷,改判偽造文書6月。承審「旗袍法官」郭豫珍隨即成為焦點,因她過去曾審理北市前議員童仲彥類似案件,當時以「助理費非薪資」駁回再審致童入獄。此次高案涉案金額雖較高,卻認定非貪污,兩案標準迥異引發熱議。
高虹安被控在擔任立委期間,涉嫌與幕僚共謀詐領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台北地檢署起訴金額約46萬元,一審台北地院認定不法所得為12萬3128元,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7年4個月。不過,高等法院二審昨(16)日宣判大逆轉,撤銷貪污罪判決,改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輕判高虹安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然而,此判決結果與過去類似案件形成強烈對比。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因詐領助理費案,不法所得僅5萬1842元,金額遠低於高虹安案被指控的數額,卻在二審被判處3年10月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最終入獄服刑。
外界翻出紀錄發現,童仲彥案當年聲請再審時,承審法官正是郭豫珍。當時郭豫珍駁回再審的理由明確指出:「議員之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更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
對比如今高虹安案,同樣的法官在相似爭點上,卻做出截然不同的法律適用與心證,導致「貪污變偽造文書」、「入獄變罰金」的巨大落差,引發輿論質疑司法對「助理費」的認定標準是否因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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